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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11 03:09:4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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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的通知

教基二厅函〔2010〕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
  一年一度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工作即将开始。为保障每一个学生的基本权益,严格规范学校办学行为,防止一些地方和学校因片面追求升学率,采取各种手段限制部分学生报名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现象发生,现就做好初中毕业升学考试报名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1. 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严格遵守《义务教育法》关于“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规定,依法落实和保障每一个学生接受义务教育和参加初中毕业、升学考试的权利。
  2. 要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学生意愿,严格规范办学行为,切实做好初中应届毕业生报名参加毕业升学考试的有关工作。任何学校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劝说学生放弃中考和中途退学,或要求学生转校,或强迫学生报考某类学校,保障学生的基本权益。
  3. 要全面深化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切实转变评价观念和评价办法,积极探索建立发展性的学校评价体系,全面评价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坚决禁止下达升学指标,用中考平均分和升学率给学校和学生排队的简单做法。
  特此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的通知

最高人民检察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的通知
1995年6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军事检察院:
当前,全国检察机关坚决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集中力量查办贪污贿赂等大案要案,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取得了显著成绩。绝大多数检察机关在执法活动中认真贯彻中央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有关指示,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规定,维护了中央权威和法律的严肃性,维护了上级机关的威信。但也确有少数检察机关不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正确决定,对上级的指示、决定、批复敷衍塞责、故意拖延,甚至顶着不办、公然违抗;有的对上级禁令和规章制度置若罔闻,违反规定办事甚至违法办案。这种不良现象破坏国家法制建设,损害检察机关形象,危害很大。为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行为,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保证严格、正确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现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法,保证国家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担负着查办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案件,打击刑事犯罪活动,监督执法,维护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重任。保证检察机关政令畅通,做到令行禁止,是贯彻“严格执法,狠抓办案”的工作方针,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依法履行监督职责的重要前提和保障。各级检察机关都要切实把服从上级指示,执行上级决定作为贯彻民主集中制原则的重要内容加以落实,加强对全体检察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工作纪律教育,增强检察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
二、进一步加强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检察院工作的领导。宪法规定的检察机关的上下级领导关系是保证检察工作上下一贯的重要制度。为了保证法律在全国范围内得到统一的遵守和执行,保证各项检察工作指示、决定的贯彻执行,上级检察院要切实负起责任,全面加强对下级检察院各项工作的领导,加强督促检查,大力支持下级检察机关严格执法,秉公办案。对于因严格执法而遭到打击报复或不公正待遇的检察干部,要依靠党委、人大采取措施,依法保护。对执法不严或执行上级指示不力的,要批评教育,坚决纠正。下级检察院要自觉接受上级检察院的领导,该请示的要请示,该报告的要报告。对上级检察院的指示和决定,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有不同意见可及时反映,但不能停止执行,更不准擅自改变。
三、坚决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对执法活动的干扰。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重要根源之一,就是受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各级检察机关要增强严格执法的自觉性和坚定性,增强维护国家法律尊严的责任感,坚决依法办案,依法办事。要依靠上级检察机关和当地党委的支持和帮助,抵制地方保护主义对执法活动的干扰,与以言代法、以权压法的现象作斗争。
四、切实加强对各项纪律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于拒不执行上级检察机关的决定,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要按《检察官法》的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最高人民检察院将选择典型事例,严肃查处,并通报全国。各省级检察院也要坚决查办此类事件,不能姑息迁就。对于那些目无法纪、妄自尊大、性质严重的有关领导,根据《检察官法》第十六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级人民检察院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及时建议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撤换。
五、各级人民检察院要在第三季度对执行上级检察机关指示、决定和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制定出改进的措施。各省级检察院要在年底前,将检查总结情况向最高人民检察院作出书面报告。


日照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


日照市人民政府令

第 67 号


《日照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赵效为


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


日照市人民政府森林禁火令


今冬我市持续干旱,林内可燃物大量增多,森林防火形势异常严峻。为切实加强野外火源管控,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管理规定》,特发布森林禁火令:
一、 禁火期
2010年12月10日至2011年2月20日。
二、禁火区域
日照市所辖行政区域森林(山林、林场)内及距森林边缘500米范围内(正常住户限居住区之外)。
三、禁火要求
1.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火区域从事烧荒,焚烧农作物废弃物料,上坟烧纸、烧香,燃放烟花爆竹,吸烟,烤火,野炊等用火行为;
2.严禁携带火源、火种和易燃物品进入禁火区域;
3.严禁未安装防火装置、未配备灭火器材的各种机动车辆进入禁火区域(社会公路正常交通除外);
4.严禁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未在监护人有效监护下进入禁火区域。
5.严禁未经检查进入禁火区域。进一步健全完善专兼职护林员岗位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进入禁火区域人员严格登记和检查。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森林防火督导检查,及时排查整治火险隐患。
四、处罚措施
凡违反本《禁火令》规定的,由有关职能部门严格按照《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行政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