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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07-09 14:49:45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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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城建总局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城建总局



近几年来,城市房产管理工作,在省、市、自治区和城市人民政府的领导下,通过深入揭批“四人帮”,贯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拨乱反正,在恢复和整顿房产管理方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当前存在的问题仍然不少。
为了加强城市公有房屋的管理,逐步扩大房屋的统管面,实行专业化经营,更好地为人民居住生活服务,为四化建设服务,我们根据“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中央、国务院对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有关指示,草拟了《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讨论稿),并在今
年三月召开的全国城市房产住宅工作会议上进行了讨论。现将修改后的《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研究试行。并可参照《意见》,制订适合你们情况的具体办法或条例。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望及时告诉我们。

国家城市建设总局关于加强城市公房管理工作的意见

(1980年7月19日)


全国城市现有公有房屋约十二亿平方米,其中,由市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约二亿五千万平方米。这是国家一顶巨大的物质财富。把它们管理好,维修好,使用好具有重大意义。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极左路线的干扰破坏,加上我们工作中的缺点,城市房产管理工作存在很多
问题,机构不健全,体制不适应,统一管理和以租养房的方针不落实,房屋失修失养严重,影响了城市房产经营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
为了贯彻国民经济“调整、改革、整顿、提高”的方针和落实中共中央〔1978〕13号文件关于“城市公有住宅、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房屋,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有房屋,应由城市逐步实行统一管理”的要求,把城市公房管理好,维修
好,使用好,更好地为人民居住生活服务,为四个现代化建设服务,现就加强房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建立健全房产管理机构
城市房产管理部门担负公私房产管理和组织住宅建设的双重任务。它是人民政府行使房地产管理职权和组织住宅建设的职能机构,又是经营房地产业务的领导机关。任务十分繁重,现有机构、体制远不能适应要求,必须切实予以调整和加强。为此,建议各省、市、自治区城市建设局(
建委城建处),可根据任务大小,设立房产住宅处或房产住宅科;各城市设房产住宅局或房地产管理局,统一管理人、财、物的使用和调配。地、县也要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
为了加强对直管公房的专业经营,大城市的局可根据需要情况,设立房产经营;房屋修缮、住宅建设、材料生产供应等公司;中小城市可酌情建立必要的专业机构,按企业办法经营。房管所(站)作为房产经营公司的基层服务单位,实行管养合一。
城市房管部门的编制,行政、企业、事业应当分开,人员配备要精干。行政管理人员,列入行政编制。企、事业管理人员,由经营费用开支。
二、坚持统一管理的方针
城市公有通用房屋实行统一管理,是党中央、国务院早就确定了的方针。贯彻执行这一方针,可以从根本上克服目前存在的各自为政的现象,充分发挥现有房屋的作用,合理地使用有限的财力、物力和人力,把房屋管理好,维修好。同时,有利于各单位集中精力搞好自己的生产和工作
。因此,房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有计划、有步骤地扩大统一经营管理面。把中小学校舍和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以及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的营业用房统一经营管理起来。对单位自管的住宅,也要根据不同情况,逐步实行统一经营管理。国家和地方投资新建的住宅一律由
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已经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不得再分散各单位自管。目前尚未纳入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使用单位要执行当地政府有关房产管理的规定,在业务上接受房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按时向房管部门填报各种产权产籍变更和新建住宅情况等报表。
由市房管部门统一经营管理的房屋,使用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转让、拆除、改装和变更用途。如需要转让、拆除、改装和变更用途的必须经房管部门同意。空闲不用的,要交回房管部门统一调配。
房产管理工作要贯彻群众路线。街道居民委员会和单位,要建立健全群众管房组织,协助搞好房屋的管理、维修、调配、拆迁等工作。
三、贯彻“以租养房”的原则
目前,城市现有中小学校舍、机关、事业单位、文化、卫生、商业、服务行业以及企业厂区以外的公有房屋,有的实行租金制,有的实行预算制,个别的不收取房租。住宅的租金标准和补贴办法也不统一,职工负担苦乐不均。特别是现行住宅租金标准很低,租金不够“以租养房”。
“经租养房”,系指租金收入除去其他必要的开支外,不仅能够保证房屋的正常保养修缮,而且在房屋使用年限终了时。能够收回投资,重建房屋。因此,成本租金构成应该包括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税金和利息。鉴于房租制度的改革是件大事,特别是住宅租金的调整,与职工工
资收入有密切联系,不应轻易变动。需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提出方案上报审批。
从当前实际情况出发,建议采取如下过渡办法:
(一)住宅租金标准不统一的城市,要在不降低房租总收入的前提下,制定统一的租金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各单位自管房屋,也必须执行统一的租金标准。
(二)文教、卫生和行政机关用房,实行预算制的,可改为租金制,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三项因素计租。
(三)商业、服务行业生产、营业用房,原则上要按成本租金计租。
要按时收取房租,做到应收尽收。要积极清理和追收陈欠租金。用户不得借故拒交房租,对无理拒交,经教育无效者,处以适当的罚款,并由所在单位扣交。
每年收入的租金,要用于房屋维修和管理,不准挪作别用。
四、加强房屋维修保养
目前,城市房屋失修失养十分严重,各地房管部门必须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现有房屋及其附属设施,维修保养好,尽快扭转失修失养的被动局面,确保正常使用与居住安全。要在查清房屋损坏状况的基础上,制订规划,有计划地推行成街成片轮修的经验。同时,要重视经常性的小修
养护,不断改善服务态度,做到及时方便。对不同类型的房屋,要按不同的修缮标准,经常保持完好。要十分重视中小学校舍和商业、服务行业等非住宅房屋的维修,切实把它们维修好。
按照我国目前的房屋状况,自然淘汰率一般年平均为百分之一至二。到了淘汰年限,需要翻建时,在租金不含折旧费的情况下,所需资金应列入地方基本建设计划。
房屋修缮公司与房产经营公司要明确承发包关系,实行合同制,要改变修缮工程不搞核算,不计成本,“吃大锅饭”的状况,加强企业管理,全面考核各项技术经济指标,不断提高劳动生产率。要保证房屋修缮质量,建立验收、回修制度。要注意安全,杜绝重大工伤事故。对管修服务
工作确有成效者,要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玩忽职守造成塌房伤人或住户财产损失事故者,要给予批评或处分。
根据测算,维修每万平方米房屋,全国平均每年约需钢材一点七吨,木材九立方米,水泥十二吨,玻璃七十平方米。各地应根据实际需要,纳入地方物资分配计划。要注意节约原材料,充分利用旧料,对节约材料、使用旧料成绩卓著者,应予以适当奖励。
房屋维修费(不包括管理费)每万平方米全国平均每年约为二万一千元。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房租收入不敷支出者,不足部分按规定由城市维护费拨付。
五、要合理分配房屋
城市住房供需矛盾非常突出,根本原因在于房源缺乏,但分配上的不合理,也加剧了住房的紧张,因此必须加强对住房分配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各地可根据职工家庭人口数量、性别、辈份、职务及有利于计划生育等因素,制定暂时分配标准和实施办法。分配的原则,要首先解决无房户
和严重拥挤户。分房要走群众路线,严禁徇私舞弊、走后门等不正之风。住宅分配渠道要与住宅建设投资渠道一致起来,凡国家补助和地方投资建设的住宅,由市房产住宅局编制分配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统一分配。各单位自筹资金建设的住宅,由单位自行分配。企、事业职工缺房,
应向各自的单位申请,不能直接找房管部门。
各经政府制定了住房分配标准,就要严格执行。对现已超过住宅分配标准过多的住户,要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把多余的房房管部门。
各经政府制定了住房分配标准,就要严格执行。对现已超过住宅分配标准过多的住户,要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把多余的房房管部门。
各经政府制定了住房分配标准,就要严格执行。对现已超过住宅分配标准过多的住户,要做好思想工作,动员他们把多余的房屋调剂出来,分配给无房、缺房户居住,任何单位不得挤占住宅作其他用房,挤占了的,原则上要退还。严禁抢占公房,抢占者经教育仍不退还的,要提请司法
机关强制其迁出或依法处理。
各城市房管部门要加强经常性的调配工作,设置换房机构,搞好换房业务,帮助群众解决居住困难,有利生产,方便职工生活。
六、搞好房屋修建材料生产
城市房屋修建材料,主要依靠物资部门按计划供应。鉴于当前材料供不应求,凡有条件的地方,房管部门要积极建设一些水泥、砖、瓦、灰、砂、石等建筑材料生产企业,以弥补计划供应的不足。
目前房屋修建队伍的机械化水平很低,各省、市、自治区建委在分配施工机具时,要优先安排。房管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自制一部分专用机械设备。装备费用,维修工程从城市维护费中支出,新建工程按规定从预算成本中提取。
房管部门所属工厂企业的生产,要列入各地工业生产计划,所需的原材料、燃料、动力、设备等,纳入现行物资供应体制供应。
七、大力培训专业人才,积极开展科学研究
目前城市房产专业技术力量严重不足,科学研究工作十分落后,不抓紧解决这个问题,必将阻碍房产事业的发展和住宅建设技术水平的提高。各级房管部门要下大力气把这项工作抓好。
培训房产管理专业干部和技术人才,要两条腿走路。有条件的城市,要兴办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所有城市都要有计划地加强在职干部和工人的业务培训,领导干部要带头学科学、学技术、学管理。
房产专业的科学研究,要有房产经济理论、管理科学和技术科学三个方面。今后要在继续抓好房产技术科学研究的同时,重点应该放在房产经济理论和管理科学的研究上,逐步实现技术现代化,管理科学化。为此,城市房管部门要建立和充实必要的科研机构,积极开展科学技术研究和
情报交流活动。
八、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搞好队伍建设
房产管理工作任务很重,问题很多,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有一支热心房管事业和为住户、用户服务的队伍。因此,希望各地人民政府加强对房产管理工作的领导,重视领导班子的建设。组建一支坚持社会主义道路的具有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的干部队伍,
并保持相对稳定。要把基层房管所(站)、队和班组建设好。房管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不开后门,不徇私情,把作风搞正。在职工中要进行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无产阶级专政,坚持党的领导,坚持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的教育。同时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观念,严格组织纪
律性,同违法乱纪的行为作斗争,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要动员全体职工鼓足干劲,力争上游,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为实现四化做出应有贡献。



1980年7月19日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黄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黄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黄政办〔2012〕1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黄山风景区管委会,黄山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黄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已经2012年3月21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黄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统筹规划和统一管理,提高项目建设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实现全市信息资源共享,根据国家和省、市信息化建设项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自筹资金和政府融资资金的信息化建设项目。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指公共信息基础设施、信息网络(含楼宇综合布线和机房建设)、信息应用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建的工程项目。
  第四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统筹规划、整合资源、统一标准、注重实效”的要求,遵循“安全、适用、共享、节约”的原则,重点支持有利于形成信息资源共享的信息化项目。
  第五条 市委市政府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息办)负责全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的统一规划、项目审查、过程监督和验收评估,并在系统开放性、资源共享性、技术先进性等方面加强技术指导和服务;市财政局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的预算安排、资金支付和资金监督管理;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招管局)负责信息化项目的招投标。
  第二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六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报批。项目建设单位于每年7月底之前向市信息办申报下一年度信息化项目,并提交《黄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申报表》、项目建设方案和项目概算。
  第七条 市信息办负责对项目的规划合理性、资源共享性、建设可行性及其投资概算进行审查。
投资金额超过50万元的项目,市信息办应当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论证。项目论证费用由市财政专项安排,纳入项目论证组织单位的部门预算。
  第八条 纳入下一年度实施计划的项目应当符合上级政府或部门工作要求和本市信息化规划。
  第九条 对纳入下一年度项目实施计划的信息化建设项目,由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提出下一年度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统一安排。
  第十条 对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而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设且需要市政府追加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专题报告市政府,市政府批转由市信息办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安排建设资金。
  对未纳入年度部门预算而根据国家、省、市要求急需建设且不需要市政府追加建设资金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办报送建设方案,市信息办应当依据本市信息化规划就项目在资源共享、资源整合等方面审查其合理性,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主管领导应当对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负责。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确定项目责任人,并明确其项目建设管理职责。
  第十二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的信息化项目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黄山市招标采购监督管理试行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国家级、省级已经正式出台建设方案的除外),建设单位应当先进行设计方案征集或招标,再依据设计方案进行项目建设招标。方案设计的费用纳入信息化项目预算。
  第十四条 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的信息化建设项目应当实行监理。监理费用纳入信息化建设项目预算。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市信息办应当对信息化建设项目实行跟踪检查,主要检查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情况。
  对于实施时间超过6个月的项目或跨年度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每年的1月、4月、7月、10月的前10个工作日内填写《黄山市信息化建设项目进度情况表》,将上一季度项目进展情况送市信息办备案。
  第十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对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部门预算执行过程出现项目逾期未建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市信息办和市财政局报告。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要求项目建设单位进行整改或暂停项目建设。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负责信息化建设项目建成后的运行维护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建立项目运行机制,制定和完善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日常运行和维护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竣工并试运行后,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下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验收通过后将验收资料送市信息办备案,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视情况抽查。使用财政性资金投资金额100万元以上项目,由建设单位向市信息办申请项目验收,市信息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验收不合格的,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 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向市信息办提交项目立项、建设和试运行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资料。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涉密信息化项目按照相关保密要求执行。
  第二十二条 市发改委按照市政府相关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做好配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市招管局按照政府采购的相关管理规定做好项目的招投标及采购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重庆市见义勇为公民评定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重庆市鼓励公民见义勇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申 报



第二条 个人或单位可以向见义勇为行为地区县(自治县)综治办申请确认见义勇为。

个人或单位在申请确认见义勇为时,应当提交正式的书面申请并向被申请单位提供详实的证明材料或明确线索。

个人或单位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应当在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后的60个工作日内向见义勇为行为地区县(自治县)综治办提出。



第三章 确 认



第三条 区县(自治县)综治办在收到个人或单位对见义勇为的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受理并向申请人开具受理回执。

第四条 区县(自治县)综治办受理见义勇为的确认申请后,应当组织公安、司法、人力社保、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有关部门应当切实履行职责,积极配合综治办,及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

当事人所在单位或见义勇为发生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就当事人有无积极投身抢险救灾,使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免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在调查确认过程中,综治办应当组织公安、司法、人力社保、民政、卫生等有关部门、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认。评审确认过程中,可以邀请市民代表参加旁听。评审结束后,区县(自治县)综治办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评审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五条 个人或单位对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区县(自治县)综治办作出的评审结果通知书后的15个工作日内向市综治办提交书面复核申请。市综治办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提出书面复核意见。因特殊原因不能在30日内提出复核意见的,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延长。

市综治办在收到申请人的复核申请后,应当要求作出原评审结果的区县(自治县)综治办于10日内提交当初作出该评审结果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并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召开评审会进行评审。评审会所用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六条 区县(自治县)综治办对疑似见义勇为且因其他原因未申请确认见义勇为的,可以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进行调查并组织评审确认。



第四章 奖励表彰



第七条 个人见义勇为事迹比较突出,在见义勇为行为地区县(自治县)有一定影响的,可予以嘉奖。

个人见义勇为事迹突出且成效明显,在见义勇为行为地区县(自治县)有重大影响,能起到表率作用的,可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

见义勇为行为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或者见义勇为做出重大贡献,在全市堪称楷模的,可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

第八条 每三年开展“见义勇为英雄”评选表彰,遵循总量控制、逐级申报、严格审批的原则,按照国家和我市评比达标表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因重大事件、重要专项工作或当事人作出特别重大贡献等特殊情况,确需临时开展“见义勇为英雄”奖励表彰的,可按照审批权限单独申请。

第十条 个人被授予“见义勇为英雄”称号、评为“见义勇为先进分子”或因见义勇为行为受到嘉奖后,有违法违纪行为或者其他应当撤销奖励行为的,由原审批机关收回并公开注销其奖励证书、奖章,其中“见义勇为英雄”称号获得者停止享受市级劳动模范待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由市综治办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