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

时间:2024-07-09 11:37:12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975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

河南省郑州市人大常委会


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郑州市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查处条例》已经郑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于2003年4月30日通过,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于2003年8月2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3年9月2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负责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进行查处。
市规划、公安、土地、房产、工商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供水、供电等单位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做好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工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中需要相关资料和档案的,有关部门应当无偿提供。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是指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的房屋建筑、市政设施、公共设施、各类管线工程等建(构)筑物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
第五条下列情形属于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一)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三)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红线位置、建筑高度、层次、面积、立面、使用性质以及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他规定进行建设的;(四)临时建筑和临时管线工程的使用期已满,未按期拆除的;(五)其他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设的。
第六条违反城市规划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一)占压道路红线和建筑退缩地带的;(二)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三)占压广场、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设施的;(四)危害城市安全,堵塞消防通道,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的;(五)破坏具有历史意义、革命纪念意义、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建筑物、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的;(六)影响主次干道、铁路两侧、火车站、汽车站、机场、城市出入口地带等城市风貌的;(七)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安全或严重影响他人合法建筑物使用的;(八)其他妨碍城市发展、影响城市功能协调的。
第七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地段责任制和巡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
建设单位或个人应当将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号、面积、层数、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内容在施工场地的显著位置明示。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检查时,被检查者应当如实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瞒和阻挠。检查者有责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第八条规划、土地、建设、房产等有关部门在依法履行职责时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应告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
第九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有权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举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二个工作日内进入现场调查;属于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应予以立案。
第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自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案情复杂的,经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十一条对正在建设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立即停止施工;对继续施工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对继续施工的设备、材料予以查封、暂扣,并可对继续施工部分予以拆除,必要时,供水、供电单位应协助暂停施工用水、用电。
第十二条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当事人。
对难以确定当事人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作出限期拆除决定的,应当以通告形式告知。
第十三条对严重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工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组织强制拆除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应当在实施拆除的七日前,将强制拆除通知书送达当事人;无法送达的,可以将通知张贴地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上予以告知。
强制拆除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费用由违法当事人承担。
第十四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前,自行搬出其财物。
当事人未自行搬出其财物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强制搬出。强制搬出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到场后拒绝在物品清单上签字的,经公证机关现场公证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代为保管,保管费用由当事人承担。对强制搬出的财物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指定的地点领取,当事人逾期未领取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对代为保管的财物依法进行处理,处理所得扣除强制拆除费用后退还当事人或向公证机关提存。
第十五条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当事人拒绝、阻碍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对影响城市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按照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整体工程土建造价的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十处以罚款。当事人履行处罚决定后,有关部门应当办理合法手续。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作出三万元以上罚款的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举行听证。
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按期履行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但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决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十八条因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给国家和集体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可以建议有关机关对建设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人员予以处理。属行政监察对象的,行政监察机关查证属实后,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在查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过程中,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一)玩忽职守未能及时发现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或发现后不报告、不制止,情节严重的;(二)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应当依法处理而不进行处理的;(三)对应当依法拆除的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以罚款代替限期拆除的。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粗暴执法,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县(市)、上街区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对违反城市规划建设工程的查处,参照本条例执行。第二十二条本条例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印发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的通知

国发〔2013〕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现将《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2013年7月31日





船舶工业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实施方案(2013-2015年)



船舶工业是为海洋运输、海洋开发及国防建设提供技术装备的综合性产业。受国际金融危机的深层次影响,国际航运市场持续低迷,新增造船订单严重不足,新船成交价格不断走低,产能过剩矛盾加剧,我国船舶工业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按照稳增长、调结构、促转型的工作要求,为保持产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面临形势
(一)主要成就。新世纪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船舶工业抓住难得的市场机遇,进入了历史上发展最快的时期,取得显著成就。2006年,国务院批准《船舶工业中长期发展规划(2006-2015年)》,明确了发展方向和重点任务,全面启动环渤海湾、长江口、珠江口地区等三大造船基地建设。2009年,国务院印发《船舶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提出了船舶工业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一揽子政策措施,我国船舶工业在极其不利的市场形势下,保持了平稳较快发展。产业规模迅速扩大,造船完工量、新承接订单量、手持订单量占世界市场比重显著提高;结构调整步伐加快,主流船型形成品牌,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研发制造取得新进展,船用配套能力不断增强;产业布局得到优化,城市船厂搬迁有序推进,三大造船基地形成规模,发展质量明显改善。我国已经成为世界最具影响力的造船大国之一。
(二)挑战和机遇。受国际金融危机深层次影响,国际船舶市场需求大幅下降,手持订单持续减少,产业发展下行压力不断加大;国际航运和造船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密集出台,船舶产品节能、安全、环保要求不断升级;需求结构加快调整,节能环保船舶、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等高端产品逐渐成为新的市场增长点。世界船舶工业已经进入了新一轮深刻调整期,围绕技术、产品、市场的全方位竞争日趋激烈。同时,我国船舶工业创新能力不强、高端产品薄弱、配套产业滞后等结构性问题依然存在,特别是产能过剩矛盾加剧,“十二五”后三年面临的形势十分严峻,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的任务十分迫切。但也应该看到,我国已经建成了一批高水平的造船基础设施,上下游产业齐全,劳动力资源充裕,国内市场潜力巨大,比较优势依然突出。必须抓住机遇,采取有力措施,深入推进结构调整,不断提高质量效益,为建成造船强国、实施海洋战略积蓄力量和创造条件。
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立足当前,着眼长远,以加快转变船舶工业发展方式为主线,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适应国际船舶技术和产品发展新趋势,着力改善需求结构,实施创新驱动,推动技术和产品结构升级;发挥企业市场主体作用,加强宏观调控和引导,着力推进兼并重组和转型转产,优化产业组织结构和产能结构;积极应对国际船舶市场变化,着力加强企业管理和行业服务,稳定和巩固国际市场,提高产业国际竞争力,为实现船舶工业由大到强的转变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强化需求引导,调整产品结构。发展技术含量高、市场潜力大的绿色环保船舶、专用特种船舶、高技术船舶,发展海洋工程装备,提高船用设备配套能力,扩大国内有效需求,推动船舶产品结构升级。
实施创新驱动,提高竞争能力。推进技术创新,全面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要求,提高船舶设计制造水平,增强产品国际竞争力,稳定国际市场份额。实施海外投资和产业重组,开展全球产业布局,积极拓展对外发展新空间。
控制新增产能,优化产能结构。遏制产能盲目扩张,利用骨干企业现有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能力,推进大型企业重组和调整,整合优势产能;调整业务结构,鼓励中小企业转型转产,淘汰落后产能。
完善政策体系,创新体制机制。尊重市场经济规律,顺应世界船舶工业深刻调整新形势,完善船舶工业转型发展的政策体系;推进重点领域改革和体制机制创新,加强企业管理,改善行业服务,不断增强船舶工业自身发展活力。
(三)发展目标。
——产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十二五”后三年,国内市场保持稳定增长,国际市场份额得到巩固,骨干企业生产经营稳定,船舶工业实现平稳健康发展。
——创新发展能力明显增强。新建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三大主流船型全面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要求,船用设备装船率进一步提高。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主要产品国际市场占有率分别达到25%和20%以上。
——产业发展质量不断提高。产业布局调整优化,建成环渤海湾、长江口、珠江口三大世界级造船和海洋工程装备基地。骨干企业建立现代造船模式,造船效率达到15工时/修正总吨,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下降20%,平均钢材一次利用率达到90%以上。
——海洋开发装备明显改善。运输船队结构得到优化,渔业装备水平明显提高,科学考察、资源调查等装备配置得到加强,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装备满足国内需求,邮轮游艇产品适应海洋旅游产业发展需要。
——海洋保障能力显著提升。行政执法船舶配置大幅提升,调配使用效率明显提高,适应海上维权执法需要;救助、打捞船舶升级换代,航海保障能力及海上综合应急救援能力显著增强。
——化解过剩产能取得进展。产能盲目扩张势头得到遏制,产能总量不增加;企业兼并重组稳步推进,产业集中度不断提高;一批大型造船基础设施得到整合,产业布局更加合理;一批中小企业转型转产,落后产能退出市场。
三、主要任务
(一)加快科技创新,实施创新驱动。
开展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关键技术攻关,培育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增强创新驱动发展新动力。加大主流船型符合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技术开发,做好宣传、培训和推广,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制订,支持数字化智能设计系统等重点技术研究和应用。开展液化天然气存储技术研究,突破液化天然气船双燃料、纯气体动力技术;组织豪华邮轮总体布置、减振降噪、海上舒适度等技术以及工程项目组织管理和特殊建造工艺研究。开展深海浮式结构物水动力性能、疲劳强度分析等关键共性技术攻关,提升钻井船、半潜式平台、液化天然气浮式生产储卸装置、水下生产系统等核心装备的概念设计和基本设计水平,掌握大型功能模块的设计制造技术。突破磷虾捕捞加工船、大型拖网加工船等大型远洋渔船设计建造技术,提高金枪鱼延绳钓船、金枪鱼围网船、秋刀鱼捕捞船等远洋渔船设计建造能力。加快产品开发,建立标准化船型库,加强防撞击、适航性等技术集成应用和创新,提高行政执法和公务船舶设计制造水平。
(二)提高关键配套设备和材料制造水平。
重点依托国内市场需求,推进关键船用配套设备、海洋工程装备专用系统和设备以及特种材料的制造,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培育中高速柴油机、小缸径低速柴油机、甲板机械等优势产品自有品牌,加快转叶式舵机、污水处理装置、压载水处理系统、油水分离机等产品产业化,提高通信导航和自动化系统制造水平。加快液化天然气船动力推进系统、低温冷藏系统、低温液货装卸系统等关键系统的研制。开展透平和原油发电机组、单点系泊系统、动力定位系统、电力推进系统、海洋平台吊机、水下井口装置、铺管专业设备等海洋工程装备专用系统和设备研制技术攻关。推进渔船探渔、诱渔、捕捞、加工、冷藏等专用设备制造。推进行政执法和公务船舶电子、通信、导航设备产业化。发展耐腐蚀、超低温、高强度、超宽超长超薄和异形船板,海洋工程装备、海洋油气输送管线用钢等特种钢材。
(三)调整优化船舶产业生产力布局。
严把市场准入关口,严格控制新增造船、修船、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船台、船坞、舾装码头),坚决遏制盲目投资加剧产能过剩矛盾。通过优化产业组织结构,推进企业兼并重组,集中资源、突出主业,整合一批大型造船、修船及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资源,发展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船舶企业集团。通过调整中小船厂业务结构,发展中间产品制造、修船、拆船等业务,开拓非船产品市场,淘汰一批落后产能。在不增加产能的前提下,加快实施城市老旧船厂搬迁。依托环渤海湾、长江口和珠江口地区三大造船基地发展海洋工程装备,重点发展海洋工程装备专用系统和设备,形成造船、海洋工程装备、配套设备协调发展的产业格局。
(四)改善需求结构,加快高端产品发展。
鼓励老旧船舶提前报废更新。加快淘汰更新老旧远洋、沿海运输船舶,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发展满足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节能安全环保船舶,优化船队结构,提高航运业竞争力。
大力发展海洋工程装备。加大海洋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力度,发展钻井平台、作业平台、勘察船、工程船等海洋工程装备。鼓励骨干油气、造船企业和科研院所等成立专业化企业或联合体,培育海洋工程装备设计、系统集成和总承包能力。
加强行政执法船舶配置。增加海上行政执法船舶数量,提高配置水平,开工建造一批海上行政执法船舶,改善装备条件,充实执法力量,尽快提高海上维权执法能力。
加快海洋综合开发和应急保障船舶建造。建设专业化海上应急救援队伍,开工建造一批大型救助、打捞船舶,提高海上综合救援能力。加快开发建造一批资源勘察、环境监测、科学考察船舶,改善海上科研条件,提高海洋科考能力。依托重大海洋基础设施工程,建造一批水上工程船舶,形成规模化海上施工能力。
开拓高技术船舶市场。大力发展大型液化天然气船,提高专业化设计制造能力和配套水平。加快培育邮轮市场,逐步掌握大中型邮轮设计建造技术。完善游艇产业链条,培育豪华游艇自有品牌。
实施渔船更新改造。逐步淘汰老、旧、木质渔船,发展选择性好、高效节能的捕捞渔船。加快老旧远洋渔船更新步伐,提升远洋渔业装备水平。发挥船舶工业研发和制造优势,整合科研生产要素,提高渔船开发设计和制造水平。
(五)稳定国际市场份额,拓展对外发展新空间。
加强对国际船舶市场态势、产品发展趋势以及主要造船企业发展战略的分析和研究,加大国际市场开拓力度,稳定和努力扩大国际市场份额。
支持引进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开发、设计核心人才和团队。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自建、并购、合资、合作等多种方式在海外设立研发中心,支持开展海外产业重组,掌握海洋工程装备、高技术船舶、配套设备等领域的先进技术。支持大型船舶和配套企业开展全球产业布局,在海外建立营销网络和维修服务基地。
(六)推进军民融合发展。
促进军用与民用科研条件、资源和成果共享,促进船舶军民通用设计、制造先进技术的合作开发,加强军用与民用基础技术、产品的统筹和一体化发展,推动军用标准与民用标准的互通互用。引导造船企业发挥技术优势积极开拓民用特种、专用船舶市场。立足民用船舶工业基础,依托重大民品研制项目,突破关键产品、材料、加工制造设备等军工能力建设瓶颈。
(七)加强企业管理和行业服务。
引导船舶企业深化内部改革,加强制度创新,夯实管理基础。加强成本和风险控制,增强应对市场变化和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全面建立现代造船模式,加快信息化建设,推进精益造船,应用节能、节材技术和工艺,降低资源和能源消耗,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加强船员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严格的船员培养、选拔、考核、退出机制,提高船员综合素质,满足可持续发展需要。加强船舶行业管理,完善行业准入条件,加强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的宣传、培训和推广,发挥行业协会、专业机构等在行业自律、信息咨询、技术服务、检验检测、宣传培训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四、支持政策
(一)鼓励老旧运输船舶提前报废更新。
调整延续实施促进老旧运输船舶和单壳油轮提前报废更新政策至2015年12月31日。鼓励老旧远洋、沿海运输船舶提前报废并建造符合国际新规范、新公约、新标准要求的绿色环保型船舶。
(二)支持行政执法、公务船舶建造和渔船更新改造。
支持海上行政执法船舶以及救助打捞、资源调查、科学考察等公务船舶建造,支持航海保障设施、设备的配备,支持海洋渔船更新改造,满足船舶建造和更新改造资金需求。
(三)鼓励开展船舶买方信贷业务。
鼓励金融机构加大船舶出口买方信贷资金投放,对在国内骨干船厂订造船舶和海洋工程装备的境外船东提供出口买方信贷。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拓展多元化融资渠道,通过多种方式募集资金。
(四)加大信贷融资支持和创新金融支持政策。
鼓励金融机构按照商业原则,做好对在国内订造船舶且船用柴油机、曲轴在国内采购的船东的融资服务,加大对船舶企业兼并重组、海外并购以及中小船厂业务转型和产品结构调整的信贷融资支持。研究开展骨干船舶企业贷款证券化业务。积极引导和支持骨干船舶企业发行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等。积极利用出口信用保险支持船舶出口。优化船舶出口买方信贷保险政策,创新担保方式,简化办理流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船舶融资租赁试点。
(五)加强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改造。
引导企业加大科研开发和技术改造投入,增强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创新能力,开展生产工艺流程改造,加强高技术船舶、海洋工程装备、船用设备专业化能力建设,以及技术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填补国内空白的产业化项目建设。
(六)控制新增产能,支持产能结构调整。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核准、备案新增产能的造船、修船和海洋工程装备基础设施(船台、船坞、舾装码头)项目,国土、交通、环保等部门不得办理土地和岸线供应、环评审批等相关业务,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立即组织对船舶行业违规在建项目进行认真清理,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的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项目,要停止建设;国土、交通、环保部门和金融机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对停建的违规在建项目,按照谁违规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债务、人员安置等善后工作,区分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分类处理。对已经建成的违规产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准入条件等进行处理。在满足总量调控、布局规划、兼并重组等要求的条件下,推动整合提升大型基础设施能力。加快淘汰落后产能,支持企业转型转产。
五、实施保障
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进一步提高对化解产能过剩矛盾、加快结构调整、促进转型升级、保持船舶工业持续健康发展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
国务院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尽快制订和完善各项配套政策措施,切实做好有关指导和服务工作。各有关地区要按照本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结合实际抓紧制订具体落实方案,确保按时完成各项任务目标。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反馈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辽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七日    



辽源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卫生厅、体改办《关于城镇个体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指导意见》(吉劳社医字〔2002〕24号)要求和我市实际,为推进基本医疗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更好地保障我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居住在辽源市市区(含两区)内,具有辽源市城镇常驻户口(2003年7月1日前迁入)的灵活就业人员。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是指18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
  第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随时申请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应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查、鉴定,确认符合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条件,方可办理参保手续。
申请人在申请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原件;
  (二)身份证原件;
  (三)个体工商业主及其从业人员需提供营业执照正本;
  (四)再就业人员需提供由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灵活就业证明。
  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确定申请人参保前,要指定专门医院对申请人身体健康状况进行检查,建立档案。体检所需费用由申请人自行承担。对检出患有尿毒症、器官移植、血液病、糖尿病、恶性肿瘤、精神障碍或严重肝病、心脑血管病等疾病的人员,暂不予批准参加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
  第四条 鼓励灵活就业人员以集体参保方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在劳动保障部门设立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事部门设立的人才交流服务中心以及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人员,可由为其存档的部门(单位)、街道(社区)统一组织集体参保。
  个体工商业户及其从业人员和家属,可由相关管理或托管部门统一组织集体参保,也可以社区为单位统一组织集体参保。
  50人以上集体参保的可分两年度缴纳风险准备金,每年分别缴纳50%。

              第二章 医疗基金的筹集

  第五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由选择下述两种方式之一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一)只参加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辽源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缴费比例按本人办理参保时的年龄段确定,不同年龄段缴费比例不同。分别为:18—30周岁6%;31—40周岁8%;41—50周岁10%;51—60周岁12%。
  (二)按照统筹医疗和个人帐户相结合模式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为辽源市市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缴费比例在本条(一)中规定的缴费比例基础上增加两个百分点。
  第六条 被批准参保后,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必须在办理参保手续时一次缴齐全年保费,同时缴纳一次性风险准备金。自参保第二年起,须在每年1月31日前一次性足额缴纳当年基本医疗保险费。
  风险准备金计算办法:
  男30周岁(含30周岁)、女25周岁(含25周岁)以下参保的,风险准备金以本人办理参保当年应缴费额乘以5年计算。即:
  风险准备金=参保当年应缴费额×5年
  男30周岁(不含30周岁)、女25周岁(不含25周岁)以上参保的,每增加1岁风险准备金计算年限增加1年。即:
  风险准备金=参保当年应缴费额×(5+n)年
  缴纳的风险准备金每年按比例滚动计入本人实际缴费额。
  滚动比例=1/本人连续缴费年限×100%
  例:某男41周岁按第五条(一)参保,设市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为8,592元。规定本人缴费比例10%,累计应缴费时间30年,本人从参保至法定退休年龄连续缴费时间20年,本人应缴费情况如下:
  当年应缴保险费=8,592×10%=859.2元
  应缴风险准备金=859.2×(5+11)年=13,747.2元
  每年滚动计入实际缴费额比例=1/20×100%=5%
  每年滚动计入各年实际缴费额=13,747.2×5%=687.36元
  第七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未按时缴费的,自当年2月1日起停止一切医疗保险待遇。三个月内足额缴齐保费和滞纳金的,可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超过三个月不按时缴费者,视为恶意参保,并扣缴风险准备金;要求继续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重新申请参保,按新参保人员对待。
  第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可同时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

  第三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九条 按照第五条(一)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规定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待遇,不设立个人帐户。个人帐户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由本人自行承担。
  按照第五条(二)参保的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统筹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保险待遇,并且设立个人帐户。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满9个月后,所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比例支付。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医疗保险的用药目录、医疗费用报销范围、诊疗项目及外转诊治疗的确定等,参照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且符合累计缴纳医疗保险费时间规定(男30年,女25年),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缴费年限不足的,须按到达退休年龄上年度缴费额度一次性补缴所差年限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补缴的保险费不再划入个人帐户,原个人帐户余额可继续使用。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的参保人员,风险准备金有余额的,其余额返还给个人。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医疗费限额为:第1年1.15万元,第2年1.38万元,第3年1.61万元,第4年1.84万元,第5年2.07万元,第6年起2.3万元。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按《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城镇职工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辽府发〔2002〕24号)和《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大额补充医疗保险收费标准和给付标准的通知》(辽府办发〔2005〕1号)执行。
第十五条 已参保灵活就业人员中的身体残疾者,因原残疾疾病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后灵活就业人中因公、因私伤残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第四章 参保人员的管理

  第十六条 己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只要本人依照本办法按时缴费,不因工作单位变化影响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第十七条 随原单位集体参保人员改变工作单位,新单位是参保单位的,要为其办理医疗保险转移手续,如因未办理或未及时办理转移手续而对参保人员应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产生影响的,由新单位负责。
  第十八条 在本办法实施前已参保,按《辽源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辽劳社〔2003〕18号)享受相关待遇的灵活就业人员,自办法实施之日起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须如数赔偿损失,并暂停其3—6个月的医疗保险待遇;情节特别严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一)伪造申报材料,以达到恶意参保目的;
  (二)将社会保障卡转借他人使用的;
  (三)伪造或涂改处方、费用单据凭证的;
  (四)虚报、冒领、套取医疗保险费的;
  (五)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辽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2003年3月27日印发《辽源市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辽劳社发〔2003〕1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