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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

时间:2024-07-04 18:35:18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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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海关总署、经贸部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

卫生部、海关总署、经贸部


卫生部 海关总署 经贸部关于禁止进口旧麻袋的联合通知

((86)卫防字第77号)

广东海关分署、各海关、各卫生检疫所:

  旧麻袋在国外实际上是一堆垃圾,随意堆放污染严重。这些旧麻袋含多种致病细菌及病毒,携带有多种病媒昆虫和啮齿动物,易于传播各种传染病,威胁人民健康。据广州卫生检疫所对广东地区六批进口旧麻袋进行卫生学和细菌学检查,66.7%有鼠、蚤;33.3%有革螨;50.0%受大肠菌污染;27.7%检出颊炭疽杆菌;44.4%检出枯草杆菌,污染是严重的。据了解,这些旧麻袋来自东南亚和香港等地,是鼠疫和霍乱流行地区,如不采取措施,有可能成为鼠疫、霍乱、登革热及其他肠道传染病等传播的重要因素。

  为维护我国人民健康,防止传染病从国外传入,自文到之日起禁止签订破旧麻袋进口合同。对文到之日前已经签订的合同。货物进口时,必须经卫生检疫机关严格进行卫生处理,海关凭卫生检疫机关签发的卫生处理合格证放行。违反上述规定进口的一律由海关没收,予以销毁,特此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经济贸易部

                      一九八六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于加强化工干部培训管理的规定

化工部


关于加强化工干部培训管理的规定
1992年1月21日,化工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化工干部培训工作的管理,保证化工干部培训规划的实施,逐步实现化工干部培训工作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化工干部培训各项管理制度的建立,应以国家有关法规、规定为依据,结合化工实际,力求做到整体配套、运行有效、可行适用。
第三条 化工行业各级各类干部培训的管理,应按各单位的隶属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实行分级负责,分类指导。
第四条 接受培训是干部的权利和义务。各级主管部门应保障干部参加培训的权利;干部应当履行接受培训的义务。
干部经组织安排,按计划参加短期脱产培训,培训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变。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化学工业部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干部培训的方针、政策,结合化工实际,研究制定有关规定、办法、措施;
(二)对化工干部培训进行指导、协调、服务工作,包括编制规划、制定规范、编写教材、培训师资、组织区域协作、建章建制、经验交流等;
(三)负责组织和协调大中型化工企业厂长(经理)、党委书记、总工程师、总会计师、总经济师领导职务(以下简称“五种领导职务”)和后备干部的任职资格培训;
(四)负责组织和指导部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培训;
(五)负责协调和指导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处以上干部的培训;
(六)负责组织专业技术人员高级研修班和全行业指导性技术、业务短训班;
(七)组织检查、评估培训质量,做好部颁培训证书的审查、发放工作。
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部直属局、总公司、总院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本系统干部培训工作进行指导、协调、服务;
(二)协助上级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做好本地区大中型化工企业五种领导职务和后备干部的任职资格培训;
(三)负责组织本机关工作人员和直属单位中层以上干部的培训;
(四)负责组织和协调本系统各类专业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受部、省委托,做好本系统干部培训质量的检查和评估,以及办班的资格审查、审批发证和备案等工作。
第七条 各化工企事业单位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负责制定本单位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规划和实施计划;
(二)负责本单位干部培训机构、培训基地、师资队伍的建设;
(三)制定本单位干部培训的有关实施办法和措施;
(四)负责组织本单位管理干部和技术人员的培训;
(五)组织检查、评估本单位干部培训的教学质量。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应对干部培训共同负责,明确分工,各司其职。

第三章 登记建档
第九条 各级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要建立干部培训登记制度,健全干部培训档案。
第十条 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要制定干部培训登记表。凡接受二个月以上党校学习、岗位培训、业务进修、出国培训的干部,均应填写培训登记表。
干部培训登记表须具备下列内容:
(一)干部基本情况;
(二)参加培训班的名称、时间、科目、成绩;
(三)个人总结;
(四)办学单位的鉴定意见、
干部培训登记表一式二份,一份由培训部门保存,另一份转交组织、人事部门。
第十一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对于自己管理的干部,要建立干部培训情况综合登记表,对干部在工作期间按受一个月以上的脱产培训累积登记。
干部培训情况综合登记表,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干部基本情况;
(二)培训的院校、培训班名称、起止时间、成绩、所领取证书名称。
对干部接受培训的情况尚未做过全面登记的单位,应将以前接受培训的情况进行汇总登记,以后干部培训的情况要及时登记。
第十二条 健全干部培训档案,干部档案应包括培训部分,组织、人事部门要及时将“干部培训登记表”和“干部培训情况综合登记表”归入干部本人档案。

第四章 计划调训
第十三条 各级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要对干部培训加强计划管理,每个年度根据需要和可能,制订办班计划。各办班单位要按计划如期办班,各有关单位要做好学员的选送工作。
第十四条 对被列为培训重点的干部,组织、人事部门、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可以采取调训的办法,抽调干部参加培训。
调训干部应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可以由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和组织人事部门联合下达调训计划和方案,也可由组织人事部门单独下达;需要跨越管理范围调训的,需征得干部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下达调训通知。
第十五条 被调训的干部在接到通知后必须按时参加学习,不能参加计划内培训者,必须由所在单位向主管部门写出书书面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改期。
第十六条 对于未经批准,没有正当理由,无故不参加培训的干部,应按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 组织人事部门、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业务主管部门要加强联系,定期研究,及时解决调训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化工干部培训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五章 质量评估
第十八条 各级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要建立干部培训的质量检查、评估制度。
第十九条 各级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应对承担培训任务单位的综合情况进行评估。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干部培训机构情况;
(二)教师结构、数量和水平情况;
(三)专用数学设施、图书、辅助设施情况;
(四)教学计划、大纲和教材情况;
(五)在校学员的学习情况;
(六)学员培训后对所学知识的运用情况;
第二十条 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要制定统一评估标准,进行量化,定期组织质量检查、评估小组,对承担培训任务的院校、中心、培训点进行检查,总结提高。
第二十一条 对于达不到标准要求的院校、中心和培训点,不得承担办班任务;已经承担办班任务的,必须立即停办,限期整顿。

第六章 审批发证
第二十二条 各级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要对承担干部培训任务的单位进行资格审查。部委托办班的,由人事司负责审核确定;地方委托办班的,由地方干部培训主管部门负责审定。
第二十三条 承担干部培训的院校、中心和培训点,须在年终将下一年办班的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批,经同意后,列入计划。
部直属院校、中心和培训点的办班方案报主管局、公司、总院和人事司审批。
第二十四条 办班单位在办班前三个月要向审批部门上报教学计划。教学计划包括:培训对象、培训形式、课程设置和教学进度表、使用教材和任课教师、考试和考核办法。
第二十五条 学员学完规定的课程,经考试、考核成绩合格,由办班单位将学员名单、成绩,上报主管部门,经审查核准无误,颁发《岗位培训证书》或其他《结业证书》。
第二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授权下列单位颁发部统一印制的《岗位培训证书》: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负责培训审批办理的部门;
(二)大型化工企业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
(三)化学工业部有关主管局、公司、总院负责干部培训的部门。
上列单位对申请颁发化工部《岗位培训证书》的院校、中心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按化工干部岗位规范和培训指导计划组织教学;每年根据培训办班计划,一次领取《岗位培训证书》;年终将全年办班的综合情况和发证名单造册报部人事司备案。

第七章 考核使用
第二十七条 干部培训情况应列入化工企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的任期目标责任制。任届期满时,应对干部培训的各项指标完成情况进行严格考核,并要做为领导班子换届连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第二十八条 干部培训情况应作为企业评选先进单位的条件之一。干部培训指标没有完成的单位,一般不能评选先进企业。
第二十九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把干部培训作为干部管理的重要内容,把干部培训情况作为干部使用提拔的重要条件之一。今后在报送干部任免考核材料时,应包括干部培训的情况;在填写干部任免呈报表时,应增加干部“参加培训情况”的内容。
第三十条 对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培训任务并取得优异成绩的干部,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晋职晋级。
在规定期限内未完成培训任务的干部,在使用上应有所区别;
(一)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连任;
(二)部机关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管理干部,一般不得晋升新的领导职务;
(三)部直属企事业单位供销、财会、劳资、人事、科技、教育管理部门的处(科)长及生产车间主任,一般不再安排从事上述岗位的领导工作;
(四)部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干部,一般不得聘任高一级的技术职务。

第八章 检查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上一级主管干部培训的部门、组织人事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对所属单位干部的培训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
第三十二条 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领导重视程度、执行计划、实施制度、培训管理和基础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三十三条 在检查的基础上,组织行业评比活动。对于开展干部培训工作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部每两年评选一次,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奖励制度,对于学习表现和成绩好的干部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计划单列市化工局(公司)、部直属总公司,各化工企事业单位可以根据本规定并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或办法。
第三十六条 化学工业部以前印发的有关干部培训的办法,意见等文件精神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构建创新型检察机关的思考

赖兴平


【内容摘要】创新型检察机关是通过主观判断、思考、论证,得出不同于已有事物的新发现、新理论、新观念、新方法的一个过程。创新已经成为当前检察工作顺应时代潮流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笔者试以打造创新型检察机关为视角,结合五华县检察院的创新做法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如何打造创新型检察机关进行探讨分析。

【关键词】 创新型;检察机关;思考


  正所谓“苟日新,日日新,又日新”,创新已经成为当前检察工作顺应时代潮流的重要体现,是检察机关 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服务经济建设的重要手段。近年来,作为处于经济欠发达地区的五华县检察院,在办案数量、办案规模远远比不上“珠三角”地区的检察院的情况下,以打造创新型检察机关为目标,从创新机制入手,在创新中抓特色、求突破,走出了一条山区检察工作全面持续协调发展的路子。本文笔者试以打造创新型检察机关为视角,结合该院的创新做法以及在此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对如何打造创新型检察机关进行探讨分析。

一、创新型检察机关的概念和特征

  创新型检察机关作为创新型组织的一种,是指以检察工作的科学协调发展为最终目标,利用有促进作用的新发现、新理念、新思路、新方法、新举措构建具有包括技术创新、组织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系统化机制和制度,从而满足党和人民对检察工作的司法需求。其具备如下几个特征:
  一是以敢于解放思想为核心。解放思想是创造性实践的先导。在利益结构日趋多样化,犯罪日趋智能化,改革与发展所面临的环境变量日趋复杂化的形势下,创新型检察机关首先就是要敢于解放思想,勇于破除阻碍发展的陈规陋习和陈旧观念,才能不断解决检察工作和检察队伍存在的突出问题、破除影响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障碍,最终推动检察工作科学发展,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和谐、稳定的安全保障。
  二是以打造创特色检察品牌为支撑。创新型检察机关是通过主观判断、思考、论证,得出不同于已有事物的新发现、新理论、新观念、新方法的一个过程。这就要求检察机关树立“人无我有,人有我优”的意识,在检察工作中的难点、盲点,热门和冷门中总结经验,去填补缺陷,在影响和制约发展的关节上做足文章,寻求工作的突破与提高,做出自己的“品牌产品”,推动业务亮点的树立,从而带动各项工作不断迈上新的台阶。
  三是以创新信息得到推广为标志。衡量创新型检察机关的一个重要特征就是其所创新信息的流出,创新的成果在多大范围和程度得到肯定和推广。因此,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法制建设形势的变化,检察机关只有把创新的出发点放到执法为民上,把落脚点放到办实事、求实效上,把重点放到解决实际问题,获取实际成效上,才称得上真正意义上的创新型检察机关。
  四是以配套的体制和检验机制为基础。创新过程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过程,问题、矛盾、束缚和障碍不可能在一个创新过程中就能全部得以解决,这就需要一个系统化创新的体制和机制来推动一个创新成果的成熟。因此,创新型检察机关是一个包括由创新考评、创新激励、创新风险承受等相关机制以及对检察工作创新的成果进行总结提炼、宣传报道和理论支持等等构成的一个创新体系,在这种体系下,通过对社会环境、运行环境、实际效果等从整体上把握,解读影响检察创新系统整体效能的环境变量和组织变量,以此来检验创新成果能否得到广泛认同。

二、构建创新型检察机关存在的问题

  (一)创新意识不强。主要表现为有的干警片面地认为创新工作是某些部门和某些人员的事,事不关己,高高挂起;有的固步自封存在保守意识,认为创新需要标新立异,因而怕遭非议;有的缩手缩脚存在畏难情绪,认为创新可能失败,因而患得患失,怕影响个人荣辱升迁。
  (二)创新举措不多。表现为面对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缺少工作方法和举措,站得不高,看得不远。在遇到矛盾和问题时,往往习惯于用老眼光看待新事物,用老办法处理新问题,不是思考“应该怎么办”,而是看“过去怎么办”。
  (三)资金渠道不畅。创新经费投入的机制与体制不健全,没有形成多渠道的经费来源,创新工作缺乏资金支持,大大影响了创新工作的开展。特别一些基层检察院经济困难,创新经费没有明确的资金渠道,单位财务投资支出预算没有开支项目,有创新的想法和思路由于缺少资金也无法去开展工作。
  (四)工作氛围不浓。创新工作不够浓厚的主要原因一是专业人才十分缺乏,缺少高、精、尖办案人才和学科带头人,一些重大战略性问题没有思路,没有能力开展,加上整个检察系统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激励机制,虽然一些地方制定了激励创新实施办法,但由于资金紧张,奖励政策不能落实或没有按标准兑现,干警的积极性没有调动起来。

三 、如何构建创新型检察机关

  创新型检察院的构建目的就是在宪法和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全面推进检察工作体制机制、队伍建设和信息化建设的改革与创新,对不适应工作发展需要,不适应社会发展进程的工作机制进行创新,使检察工作获得不断发展。结合五华县检察院近年来一些做法及取得的成效,笔者认为,应从如下五方面构建创新型检察机关:

   (一)立足眼前,突出重点打造品牌。立足眼前包含了对自身的准确定位以及确立今后的创新目标和战略。检察机关首先要对自身的准确定位,要“吃透上情、摸透社情、立足院情”,扎实做好深入调研工作,为创新发展提供坚实的实践基础。其次要确立创新的发展目标和战略,为检察工作创新提供新的适应时代发展的方向和指引。实践证明,抓住主要矛盾,突出工作重点是确立创新的发展目标和战略的有效方法,只有明确重点,明确主攻方向,集中精力突破重点,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工作领域和工作方法,才能树立起检察品牌,牢牢掌握工作的主动权。如结合五华县是农业大县,农村人口多,由邻里纠纷引起的故意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比较突出。五华县检察院先行一步,早在推行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前己大胆实践,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中实行和解制度。该院在这一方面探索取得的成效也引起了有关部门的重视,省院专门邀请该院干警参加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研究论证会,并全文转发了该院的工作做法和调研文章。
  (二)立足职能,找准创新渠道。找准创新渠道是全部创新的依托和保证。创新渠道可以分为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消化吸收再创新三种。原始创新是指通过在检察业务活动中找准理论研究无人涉足的空白地带,广泛搜集服务立意的可用素材或者他人欲立而未立的思想,创新出在检察系统中独一无二的工作思路、工作方法。如五华县检察院创新出台的渎职侵权行为警示制度、对行贿人谈话教育警示制度、共同预防违法行政工作制度等,在检察系统均属首创,得到了上级院的肯定和推广。集成创新是指从工作的细微处抓起,通过集体智慧的合成、凝聚,融合人才、管理、监督等多种资源对检察业务进行的创新,如五华县检察院创新出台的《五华县人民检察院考核规定》、建言献策奖励制度、纪检监察联络员制度等就是该院在坚持管理创新,整合以前的制度以及结合该院队伍现状的基础上对管理机制的大胆创新。消化吸收再创新是指在借鉴成功典型和他人经验的基础上多侧面、多角度地去搜集信息,丰富自己的思路,通过理论与已有实践的结合,进行升华和创新。如五华县检察院推出的民事督促起诉制度,就是在借鉴浙江省检察院出台的《关于浙江省检察机关办理民事督促起诉案件的规定》的基础上,结合该县实际在广东省率先出台的,至今成功收回国有资产30余万元,收到了良好效果。
  (三)立足大局,推动创新实效化。不谋全局者,不足以谋一域。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改善民生、公平正义是大局,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和检察标准都要在此充分体现,检察创新既要坚持从本部门、本科室的实际出发,创造性的开展工作,更要注意了解大局,服从大局、服务大局,把各项工作放到大局中来认识,看是否符合大局利益,是否有利于大局,不违背大局。只有这样,检察事业才会更有生命力,法律监督空间才会更加开阔,执法办案结果才会更为社会认可,人民检察院的公信力才更能得以提升。如五华县检察院紧紧围绕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小康社会等重大战略部署,积极探索通过非诉讼手段服务大局的形式和方法,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出台《服务新农村建设的工作意见》、《参与平安建设的八项措施》、《“七个着力”服务崇商重企》等的制度,引起县委、县政府的高度重视,发挥检察机关了的特点和优势,促进了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立足人才,搭建创新平台。创新最基本的主体是人,人力资源是决定检察机关创新水平的战略性、基础性、决定性要素。人人都有创新的潜质,关键在于如何合理地激发出这种潜力,要建立包括创新绩效考评制度、创新绩效兑现制度在内的一系列制度,充分检察人才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引导每一个干警为检察机关的共同目标不断地扩展自我能力、不断突破自我极限、不断实现自我发展,使检察机关的每一名成员真正地体会到创新是为了他们、创新是依靠他们、创新的成果也是他们和组织、社会所共享的,由此使检察机关创新的动力得到充分地凝聚。同时,把实践作为衡量人才的根本标准,建立如检察人员分类管理、竞争上岗、双向选择等制度,使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真正使人才有实现自身价值的满足感,有贡献社会的成就感,有得到社会承认和尊重的荣誉感。
  (五)立足引导,建立监督模式。由于检察创新的开展基本上是先从基层慢慢摸索,再得到上级检察院的肯定并予以推广,最后形成规范性操作规程或制度。因此要提高检察机关的自主创新能力,就必须下狠心,大力增加基层检察院创新经费的投入量,使得基层检察院有能力进行创新的人才能够有较好的条件和支持平台。笔者建议在省、市一级检察院成立检察创新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技术指导,尺度把握和检查监督等具体事项,特别是建立检察创新经费保障机制,确保对检察创新经费的投入。对于涉及检察队伍管理、机关建设方面的创新,如人事制度改革等要与地方组织和人事部门沟通,上级检察院要积极帮助基层检察院沟通和协调,争取的支持和配合,基层检察院也要广泛听取人大代表、相关执法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创新的法制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确保检察创新工作的发展方向,并取得实效。



参考文献:

1.《引入“品牌”概念 推动检察创新》 杨晓春 中国法律资源网
2.《浅谈现代检察管理思维与模式的创新》 周豫军 黄石市人民检察院
3.《检察理论创新问题探讨》 张惠云 宋君华 《检察实践》 2004年03期



五华县人民检察院 赖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