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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公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知

时间:2024-06-24 04:03:56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91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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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关于公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知

司法部


司法部关于公告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
1998年国办发〔1998〕90号《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中,确定司法部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为履行此项职能,扩大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的司法地位和影响,逐步建立起独立、科学、规范、高效、公正的面向社会
服务的司法鉴定的新体制,规范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部决定从1999年起,凡是经司法部批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必须由司法部统一向社会公告。
参加首批公告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共8个: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上海)
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上海)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重庆)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北京)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北京)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北京)
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西安)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北京)
特此通知



1998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司法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8〕90号)确定司法部负责指导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工作。逐步建立起独立、科学、规范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新体制,实现司法鉴定的科学、高效与公正是司法鉴定工作的
奋斗目标。司法部从1999年起,将不定期地向社会公告由司法部批准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本次公告的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共8家。
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单位名称: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杜志淳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3)司发教字第64号
批准时间:1983年3月1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上海市光复西路1347号
邮政编码:200063
联系电话(兼传真):021-62454973 62441048(总机)
E-mail:sfgd@public.shanghai.cogb.com
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华东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闵银龙、许爱东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7)司发教函字第204号
批准时间:1987年6月23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上海市万航渡路1575号鲁迅楼
邮政编码:200042
联系电话:021-62071565、62071820
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王成荣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7)司发教函字第206号
批准时间:1987年6月23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烈士墓
邮政编码:400031
联系电话:023-65342088、65342541
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中国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刘革新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8)司发教字第105号
批准时间:1988年5月4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土城路25号
邮政编码:100088
联系电话:010-62229792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中国人民大学物证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孙言文、何家弘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89)司发教函字第091号
批准时间:1989年4月6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中国人民大学物证技术鉴定中心
邮政编码:100872
联系电话:010-62511268
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单位名称:北京大学司法鉴定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代码:
YA350020-7
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姓名:杨春洗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司发函〔1991〕022号
批准时间:1991年1月24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法学楼5122室
邮政编码:100871
联系电话:010-62751624、62751628
联系人:孙东东、张文生
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西北政法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张公正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司发函〔1993〕123号
批准时间:1993年4月2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南路88号
西北政法学院145#信箱
邮政编码:710063
联系电话:029-5385128、5385199
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单位名称:北京华夏物证鉴定中心
负责人姓名:杨春松
批准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批准文号:司发函〔1993〕254号
批准时间:1993年7月2日
单位性质: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机构
业务范围:略
单位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苑新建宫门路甲36号
北京市1932信箱
邮政编码:100091
联系电话:010-62503878、62503731
传 真:010-62503594



1999年7月14日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81年至1983年内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1981年至1983年内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1982年1月8日天津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81年以来,我市审理的刑事案件,绝大部分都能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但是,仍有少数刑事案件,因案情复杂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办结,需要延长办案期限。为此,根据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的决定”,
对我市刑事案件办案期限问题决定如下:
1981年至1983年内受理的刑事案件,应积极采取有力措施,争取在法定期限内按期办结。少数案情复杂或案情涉及交通不便的边远地区的刑事案件,不能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规定期限办结的,可按照1980年10月30日市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的《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延长刑事案件办理期限的决定》办理。按照上述决定延长办案期限的案件,应于事后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依照上述决定延长后仍不能办结的,按法律规定的程序报批。个别刑事案件,因其他特殊原因也不能按期办结的,应于限期届满前一星期
报市人大常委会审批。



1982年1月8日

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二程船舶转运袋装化肥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部 海关总署


交通部、海关总署关于二程船舶转运袋装化肥有关事宜的通知
交通部、海关总署



沿海、长江各港口,有关船务公司,各沿海海关、长江沿岸海关:
一九八二年以前,我国进口的化肥,每年需花大量外汇在日本、新加坡和香港等地灌包,为了“肥水不流外人田”,目前,国内二十个港口先后从国外引进灌包设备,已形成年灌包一千八百万吨的能力。进口化肥无论在国内、国外港口灌包其二程船舶转运及目的港接卸袋装化肥仍属外
贸运输。
一九九0年十一月十五日,海关总署以署税〔1990〕1148号文下发了《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进口散装化肥有关报关问题的通知》(见附件),其目的是为解决二程船舶单证传递不及时而影响报关的问题。但是,装运散装化肥的一程船舶在灌包港口报关、灌包,然后由二
程船舶将袋装化肥运输到目的港,仍属于外贸运输的继续。
经商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和中国外轮理货总公司,现明确如下:
一、港口接卸进口的袋装化肥,无论化肥是在国外或国内港口灌包,均按外贸进口袋装化肥计收有关费用,并在第一个港口向海关提供能反映全船灌包数字的理货报告,溢卸货物应按规定办理出口报关纳税手续。
二、转运二程化肥的船舶,仍按原有规定实行提单制运输,不得改成运单制。其运输等费用仍按外贸进口袋装化肥计收。
三、凡经“三部平衡会议”确认的二程船货计划,仍按计划内安排接卸,未经“三部平衡会议”确认的二程船货,卸港可按无计划船货处理;在补办计划外手续后,按计划外船货办理。

海关总署关于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进口散装化肥有关报关问题的通知署税〔1990〕1148号
九龙、上海、青岛、大连、湛江、天津、黄埔、宁波、海口、秦皇岛、连云港、厦门海关:
据北京海关反映,中国化工进出口总公司为中国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统一进口中央计划内化肥,到达第一卸货港后须灌装转至二程船运到计划口岸,因运输排港等因素影响,二程船至达港口后,加盖北京海关“集中纳税”戳记的合同副本往往不能先期到达,给海关接受报关工作带来一定
困难。为解决这一实际问题,经研究决定,对该公司进口中央计划内统配化肥,请各关凭盖有北京海关“集中纳税”戳记的合同副本在第一卸货港海关一次办清进口报关验放手续。
以上请研究执行。



1991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