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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4-07-06 14:34:33 来源: 法律资料网 作者:法律资料网 阅读:88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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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贯彻实施工作的通知

工商外企字〔2010〕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已于2009年11月25日以国务院第567号令公布,将于2010年3月1日起实施。为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切实做好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称“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加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监督管理,服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健康发展,提高利用外资质量,现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认识,深刻领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

  《管理办法》是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等外商投资法律法规之后我国颁布的又一部重要法规。《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对于继续推进我国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收外商投资,促进了产业升级和技术进步,外商投资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积极引导外商投资,我国陆续通过立法,允许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等方式来华直接投资,有效促进了我国经济的发展。《管理办法》允许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是我国在对外开放新的形势下,通过立法吸收外商投资的一种新的方式,是我国继续推进改革开放,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的重要步骤,将有助于进一步丰富我国利用外资方式,扩大对外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提高利用外资质量,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

  (二)《管理办法》的颁布实施,是不断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重要举措。合伙企业是企业组织形式之一。相对于其他企业组织形式,合伙制企业更具有设立简便、管理灵活等特征。根据合伙企业的性质和特点,《管理办法》规定,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直接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不仅减少了行政审批,简化了办事程序,而且有利于稳定和扩大吸收外资,便于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设立合伙企业,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对我国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将起到积极的作用。

  (三)贯彻实施好《管理办法》,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进一步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面临的新任务。《管理办法》规定,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时,申请人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的说明。这是《管理办法》在没有规定商务部门归口审批的情况下,为了便于企业登记机关判断、把握拟设立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否符合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而做出的重要规定。这一规定明确了企业登记机关在履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职能的同时还具有对外商投资产业政策进行审查的职责,这不仅是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程序的一个重大变化,也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首次直接面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设立申请,是外商投资登记管理工作开展以来所面临的新任务、新情况,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准入中肩负的责任更大,在进一步服务外商投资企业发展中承担的任务更重。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依法行政和建设服务型政府的高度,立足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大局,深刻领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把思想统一到中央对经济形势的分析判断上来,把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利用外资工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提高对《管理办法》颁布实施重要意义的认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抓好落实,认真做好《管理办法》贯彻实施的各项工作。

  二、加强学习培训,为《管理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社会环境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通过多种形式,采取多种方法,加强《管理办法》的学习、培训和宣传,提高外资干部依法行政的意识和广大投资者守法经营的意识,营造良好的执法环境和社会环境。

  (一)加强学习,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自觉性。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组织机关干部全面学习《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管理办法》颁布实施的历史背景、重要意义、指导原则,认真研究掌握外商投资的各类形式,切实增强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自觉性。通过对《管理办法》的学习,进一步提高执行国家对外开放基本国策和利用外资方针政策的坚定性,推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外资登记管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加强培训,全面掌握《管理办法》的内容和精神实质。总局将举办《管理办法》专题培训班,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外资处长和骨干人员进行培训。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结合实际制定培训方案,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开展专题培训、岗位练兵、知识竞赛等形式多样的培训活动。通过培训,使广大外资干部全面掌握《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深刻领会条文规定,准确把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适用原则,认真履行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具体登记程序和监督管理职责,切实适应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的要求。对各地《管理办法》培训情况,总局将进行检查。

  (三)加强宣传,为《管理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有针对性地向社会广泛宣传《管理办法》,尤其要以外国企业、外国企业代理组织和广大投资者作为重点对象,深入宣传。使外国企业和广大投资者了解《管理办法》的重大意义和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责,熟悉掌握《管理办法》规定的设立条件、行为规范、法律责任等内容。使投资者了解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性质、特点、法律责任承担方式等知识,增强投资者交易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要将培训宣传活动与登记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引导广大投资者自觉遵守法律法规,积极履行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切实增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守法经营的自觉性,为《管理办法》的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三、规范登记行为,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规范行政行为,为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提供便捷、高效的登记注册服务。

  (一)准确把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法律适用原则,坚持依法行政。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准确把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法律适用原则,坚持依法行政。要根据引进外资的不同形式,准确适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外合作的非法人企业适用《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伙的企业适用《合伙企业法》和《管理办法》。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创业投资性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或者申请入伙中国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的合伙企业的,适用《合伙企业法》和《管理办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公司的,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二)严格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程序,提高登记注册效率。为保证《管理办法》顺利实施,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行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定下发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47号,以下简称《规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规定》中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的程序性规定和有关提交文件的规范性要求,切实保障登记程序的规范,审查标准的统一。一是规范审核手续,提高登记注册效率。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不能当场登记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二是认真审查产业政策说明。企业登记机关认为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合伙企业形式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没有法定前置审批的限制类项目或者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其他项目,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接到有关部门意见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三是认真审查前置审批文件。如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注册时要严格审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如果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涉及须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的,企业登记机关要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审查投资项目核准手续;不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不需审查投资项目核准手续。

  (三)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产业政策,维护产业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应当符合我国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国家鼓励具有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的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促进现代服务业等产业的发展。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产业政策,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形式从事国家禁止外商投资的项目,一律不予登记;对从事限制外商投资的项目,要认真审查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主动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对《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标注“限于合资”、“限于合作”、“限于合资、合作”、“中方控股”、“中方相对控股”、“外资比例”的鼓励类、限制类项目,要严格禁止外国企业或者个人以设立合伙企业的形式投资这类项目。

  (四)加强对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降低投资风险。《管理办法》规定,国家对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合伙企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目前国家尚未对这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作出具体规定的情况下,总局对这类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问题作了两条特别规定:一是这类企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二是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办理,涉及项目核准的,应当依据国家有关项目核准的规定办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重点做好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管理工作,加强与商务、发改、金融、外汇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稳妥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法做好这类企业境内再投资的登记管理工作,认真审查商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投资管理部门的项目核准文件。同时,要认真总结这类企业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的有益经验,及时发现问题,研究采取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努力降低投资风险和监管风险。

四、提高监管效能,促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健康发展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总结外商投资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建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运用高科技的监管手段,不断提高监管执法效能,促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健康发展。

  (一)建立监管工作机制,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作为监督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建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机制。要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年度检验、日常巡查、专项检查、部门协作等各项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切实把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纳入外资主体监管范畴,不断提高监管质量和水平,促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健康发展。

  (二)运用高科技手段,提高监管执法效能。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依托现代信息技术,明确监管重点,节约执法资源,提高监管效能。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要全面实行网上年检,提高年检效率。要严格执行总局的标准规范,确保数据质量和信息共享,加强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数据的收集、整理和监测分析,及时、准确掌握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动态,为监管执法、政府决策和外商投资服务。要注重登记数据与监管数据的整合,提高数据质量和分析利用价值。

  (三)突出监管重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重点加强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否遵守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的监督管理。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要求,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加强监督管理,防止个别企业规避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进入国家限制甚至禁止外商投资的领域,切实维护国家经济安全。

  (四)坚持依法行政,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注重运用建议、辅导、规劝、提醒、示范、公示等行政指导手段,规范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行为。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对以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或者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名义,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禁止类项目的,或者未办理有关登记手续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项目的,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规定予以处罚。

  五、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管理办法》顺利实施

  《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是一项涉及外资管理部门多、基础工作多、工作量大的系统工程。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调配合,切实保障《管理办法》的顺利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提供有力保障。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提高认识、统一思想的基础上,把贯彻实施《管理办法》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组织机构和责任分工,制定本地区的具体贯彻实施工作计划,切实保证《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本辖区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情况适时进行检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察机构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对贯彻工作不力、玩忽职守和造成后果的,严肃追究其责任。

  (二)建立工作机制,保障《管理办法》实施的准确、规范和高效。外商投资合伙企业是一种新的利用外资方式。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必须建立健全各项工作机制。一是建立健全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的登记注册和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完善工作机制。二是按照总局的统一要求,做好登记注册文书表格和营业执照的印制和发放工作。三是按照总局的标准规范开发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管理软件,完善原有信息化业务应用系统,满足登记注册和监管工作的需要。

  (三)加强内部协作配合,形成监管工作合力。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切实加强内部各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积极发挥工商行政管理整体职能作用,全面贯彻实施《管理办法》。要认真研究内外资合伙企业的不同特点,注意做好内外资合伙企业的转换登记工作。要综合运用竞争执法、直销监管、消费维权、市场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广告监管、商标执法等职能手段,切实加强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形成对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监督管理的合力,促进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健康发展。

  (四)加强信息通报和工作沟通,建立部门协作机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和协作。建立与同级商务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机制,在办理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同时,及时生成《外商投资合伙企业信息通报单》,建立规范的通报单生成、记录、发送渠道,及时向同级商务主管部门通报有关登记信息。有条件的地方,要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与商务主管部门的网上信息交换,提高外商投资合伙企业登记信息通报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要加强与税务、外汇、海关、劳动、出入境等部门的工作衔接和配合,建立信息沟通和监督管理机制,整合信息资源,提高执法效能,努力建立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市场准入管理部门合作机制。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要将贯彻实施《管理办法》的情况和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年二月十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1997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八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反腐败工作会议精神,把纠正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以下简称纠风)工作引向深入并取得更加明显的成效,以实际行动迎接我国恢复对香港行使主权和党的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召开,现对1997年
纠风工作提出实施意见:
一、主要任务和要求
1997年,纠风工作要继续坚持中央确定的反腐败斗争的指导思想、基本方针和工作格局,以党的十四届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方针,把纠风与树立行业新风进一步结合起来,积极开展创建文明行业活动,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和反映强烈的问
题,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务求实效。
(一)重点抓好减轻农民负担、清理预算外资金和减轻企业负担三项工作。
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严禁出台农民合理负担之外的各种集资、收费项目,狠刹向农民乱收费、乱摊派和巧立名目、变相加重农民负担的不正之风,切实把农民负担控制在国家政策规定的范围之内,严
防因农民负担过重而引发严重事件和恶性案件。
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要在1996年工作的基础上,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健全财税法规和有关制度,加强对预算外资金收取和管理单位在银行开户的审计,严肃查处越权设立基金、擅自立项收费、设“小金库”和乱支挪用等违法违纪行为,逐步
实现对预算外资金“依法管理、加强调控、规范行为、强化监督”的目标。
治理向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减轻企业负担,是1997年纠风专项治理新增加的一项重要内容。这项工作涉及面广,情况复杂,政策性强,要精心组织,分步实施。1997年重点是抓好清理,摸清底数,采取有力措施遏制企业负担加重的势头,为下一步规
范管理奠定基础。各地区、各部门要对现有的涉及国有企业的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进行一次全面、认真的清理,凡是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明文规定之外的收费项目,要坚决停止执行。按规定向企业征收费用,必须使用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规定的票据,有条件
的地方可以实行统一征管的办法,规范收费行为。各地区、各部门和社会团体均不得在法律、法规的规定之外向企业摊派费用,要坚决纠正各种以评比或检查为名向企业收费、罚款的做法。
(二)继续抓好党政机关与所办经济实体脱钩和行政性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工作。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中的执法监督部门及办事机构,不准兴办经济实体、不准作为各类经济实体的挂靠单位、不准向经济实体投资入股的规定,认真清理检查,务求落到实处。行政性
收费、罚没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要重点抓好将已经规定的行政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收费)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落实。严禁将收费、罚没收入与执收执罚单位的经费划拨和职工奖金、福利挂钩。
(三)将前两年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治理过的其他项目纳入经常性管理。
已经纠正和见到成效的,要巩固成果,防止反弹;没有落实的,要继续狠抓落实,绝不能放松。治理公路“三乱”,要继续坚持以《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公路上乱设站卡乱罚款乱收费的通知》为基本依据,在政策上坚决不开口子,严格规范交通、公安、林业部门的执收执罚行为,巩固和
发展国道、省道基本无“三乱”的成果。哪个地区出现严重反弹,就应将其从基本无“三乱”地区名单中撤下来并予以公布,促其重点整治。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要在进一步规范学校收费行为的同时,继续解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择校生”问题。1997年实现就近入学确有困难的一
些大中城市,要提出明确目标,逐年缩小“择校生”的规模;对招收“择校生”的学校及其招生办法和收费标准,要按规定严格审批并报国家教委备案,同时向社会公开,以增加透明度,加强群众监督。治理用公款出国(境)旅游,要从严查处假借培训、考察之名用公款变相出国(境)旅

游的行为,堵塞公费出国(境)通过旅游、公安渠道办理手续的口子,进一步解决公派出国(境)团组过多过滥问题。整治医药用品购销活动中收受回扣的工作,要着重加强监督和管理,查处回扣、规范折扣。
(四)大力加强行业作风建设。
扎扎实实地推行山东省烟台市实行社会服务承诺制的经验,继续抓好建设部、电力部、铁道部、邮电部、卫生部、国内贸易部、民航总局、供销合作总社和北京、天津、上海、哈尔滨、大连、西安、广州、成都、厦门、苏州、唐山、绍兴市的试点工作。各试点部门和城市不要急于扩大
推行面,要按照“充分肯定、稳步推进、重在实效、贵在坚持”的思路,从办实事入手,从承担社会服务职能的公共服务行业的基层抓起,从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盼望解决的问题做起,在内容、标准、措施上尽可能细化、量化,务求实效,切忌一轰而起、搞形式主义。
大力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要认真总结前两年在有关地区和部门试点的经验,有步骤地推广。各行各业都要从自身的特点和实际出发,着眼于职工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以思想教育为基础,以规范行为为核心,以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和激励机制作保证,增强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要重视
发挥典型示范作用,弘扬爱岗尽责、优质服务的敬业精神,大力倡导诚实守信、办事公道、服务群众、奉献社会的新风尚。
积极开展群众性的创建文明行业活动。从规范“窗口”单位行为、树立行业新风入手,重点抓好公安、建设、电力、铁道等10个部门(行业)已推出的300个文明服务示范点,由文明“窗口”向文明行业逐步推进。要把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开展规范化优质服
务、树立行业新风有机地结合起来,积极探索新经验和新途径,使创建文明行业活动更加有声有色、富有成效。
除全国统一部署的纠风任务外,各地区、各部门还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治理。特别是执法监督部门和公共服务行业,要在纠正自身存在的不正之风方面进一步加大力度,严格要求,发挥表率和“窗口”作用。
二、抓落实的主要措施和方法
(一)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认真制定和完善抓落实的措施。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由国家经贸委牵头,国家计委、财政部、审计署、监察部和国务院纠风办参加,要抓紧研究提出具体工作意见;减轻农民负担、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请农业部、财政部分别作出具体安排;
其他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由有关牵头部门分别制定巩固成果、防止反弹的实施意见。国务院纠风办拟召开一次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研究解决如何抓落实、抓深入、抓成效的问题,总结交流近几年来的工作经验,表彰先进,以推动纠风工作的深入开展。
(二)突出工作重点,加大督促检查的力度。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建议在各地自查自纠的基础上,由国务院组织检查组进行一次专项检查。减轻农民负担和清理预算外资金工作,由有关部门选择一些地方、行业和项目进行重点检查。治理公路“三乱”,由交通部、公安部负责,国务院
纠风办搞好督促和协调,视情组织明察暗访。治理中小学乱收费,要重点把住秋季开学前后集中收费期的关口,组织力量抽查大中城市的落实情况。其他专项治理工作,也要采取专门监督机关与业务部门检查相结合等形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三)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建立健全防范措施和监督制约机制。要重视拓宽监督渠道,加大群众监督的力度。要继续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站(所)及“窗口”行业,办理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除属于国家保密的事项之外,都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向群众和社会
公开,以接受群众监督。民主评议行风,是把行业作风置于群众监督之下的有效做法,应积极推行。国务院纠风办拟召开一次民主评议行风经验交流会,推动这项工作逐步走上经常化、制度化的轨道。
(四)重视抓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充分发挥新闻舆论的监督和导向作用。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查处违法违纪案件的力度,对性质严重、影响恶劣的,要公开“曝光”。同时,坚持以正面宣传为主,大力宣扬规范行业行为、树立行业新风的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推广他们的经验
和做法。国务院纠风办拟会同中央宣传部继续加强对烟台社会服务承诺制、上海邮电系统规范服务和济南交警、长春电业局、中国建设银行四平中心支行等先进典型的宣传,同时重视发现和树立新的先进典型,努力创造学先进、树新风的舆论氛围。
(五)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1997年纠风工作任务重、难度大、要求高,各地区、各部门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精心组织实施。要把纠风工作与本地区、本部门的改革、发展和业务工作紧密结合起来,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纠风责任制,把纠风
工作作为衡量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工作情况和考核领导干部政绩的重要依据。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要把纠风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分工一位领导同志具体负责,各地区也要逐项明确主管领导和牵头负责部门,从组织措施上保证责任制落到实处。各级领导干部要转变领导作风,改进工
作方法,加强对纠风工作的调查研究,特别要重视研究解决新形势下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探索和总结纠建并举、标本兼治的新经验。各级纠风办要加强对各项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各级人民政府要关心、重视和支持纠风办的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充

分发挥他们的职能作用。



1997年3月16日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印发2011年工作要点的通知

人口厅〔2011〕16号

委机关各单位,各直属、联系单位: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工作要点》已经2011年2月10日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职责分工要求,加强协同配合,抓好贯彻落实,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

二〇一一年二月十四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2011年工作要点

2011年,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总的要求是: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大和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实施“十二五”人口发展和事业发展规划,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逐步完善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努力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着力解决人口结构、分布问题,大力推进改革创新,深入开展创先争优,强化人口计生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体系建设,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创造有利条件。

一、进一步深化综合改革,加快构建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体制机制

(一)继续做好综合改革的系统设计。加强高层倡导,强化人口与发展综合决策,把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部署。深化综合改革的理论和实证研究。加强国家、区域及省级统筹解决人口问题政策的系统设计和统筹协调,进一步明确各级综合改革的主攻方向和工作重点。加快建立部门联动、政策衔接、资源统筹、信息共享的体制机制。推动人口计生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的改革。(办公厅牵头,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政策法规司、宣传教育司、科学技术服务司、人事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继续推动新时期人口计生工作六大机制的全面落实。围绕建立和完善统筹协调、科学管理、优质服务、利益导向、群众自治、人财保障六大机制,加强综合改革与专项工作的融合共进。加快综合改革绩效评估体系的建设,组织开展对各地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情况的督查评估,加强系统培训,确保综合改革各项措施取得实效。(办公厅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加强综合改革示范经验拓展。全面总结、提升和推广综合改革示范市重要改革经验和模式,充分发挥其引领示范作用。继续开展综合改革示范市创建活动,确定第三批综合改革示范市。发挥各级人口计生部门的创造力,鼓励各地本着“互补、共享、共赢”的原则探索基层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促进人口计生网络转型和创新发展,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办公厅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人口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实施,全面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设步伐

(四)进一步深化人口发展战略与中长期规划研究。开展人口均衡型社会及完善人口政策研究和论证。加强人口因素变化与经济社会发展的互动关系、各类主体功能区的人口政策和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等方面的研究。建设人口发展研究成果数据库。制定《人口发展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十二五”人口发展规划和事业发展规划的贯彻实施。(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中国人口学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体系,将目标管理责任制改革推向全国,强化人口问题统筹协调的责任。制定人口发展规划实施的监测评估机制和体系,探索建立统筹解决人口问题、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的监测评估体系。修订完善《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核评估暨奖励办法(试行)》,研究制定“十二五”时期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绩效考核评估的指标体系框架。(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

(六)加快人口信息化建设步伐。争取完成“金人工程”立项各阶段工作,指导省级开展相关配套工作。初步建立国家级全员人口数据库,实施定期更新,建立数据质量评测体系。加强与相关部门人口信息交换和共享,提高对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应用水平。加强全员人口信息管理与应用,大力促进人口计生系统信息化工作的均衡发展。探索开展人口信息与家庭发展服务双向互动试点工作。进一步完善信息化制度建设,建立信息安全长效机制。(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切实提高统计工作水平。积极推动人口和计划生育统计制度改革,改进相关统计指标和方法。开展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质量信得过活动,推动夯实基层统计工作。对基层人口计生统计数据进行抽检,剖析统计工作的难点。开展“城乡人口和家庭变动状况抽样调查”,积极开展统计队伍的业务培训工作。(发展规划与信息司负责)

三、逐步完善政策,努力提高计划生育家庭发展水平

(八)做好逐步完善政策等相关工作。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人口发展状况和人口计生工作基层基础情况,加强研究论证,积极稳妥地做好各项工作。(政策法规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牵头,办公厅、宣传教育司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认真贯彻全国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工程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三项制度”,协调建立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标准动态调整长效机制。积极稳妥地组织好将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特别扶助制度范围的工作。推动各地落实城镇独生子女父母年老奖励政策,解决国有改制企业职工、失业人员等法定奖励政策兑现问题。关心帮助解决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困难。加强对各项政策落实的检查监督。  继续做好人口计生政策与新农保、扶贫开发、社会保障、教育赞助、老龄事业等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衔接。加大各部门协调、倡导的力度,总结推广各地的成功经验。做实做精生育关怀项目,启动创建“幸福家庭”活动。(政策法规司、财务司牵头,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继续落实好支持西部地区发展的政策。协调组织实施西藏农牧区优生优育奖励政策。认真落实对口援疆、援藏各项政策措施。推动落实支持青海等省藏区、内蒙古、广西、甘肃、宁夏等地政策措施,增强计划生育家庭发展能力。继续支持贵州毕节试验区做好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工作。(政策法规司、财务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努力推进科技创新,扎实开展优生促进工程

(十一)加强科技创新能力建设。精心组织“十二五”国家重大科研立项申报,创造条件推进省级科研基地建设,推进国家人类遗传资源中心建设项目,加强部委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培育国家级重点实验室。支持举办第六届中国生殖健康技术产品博览会。(科学技术服务司、财务司、办公厅牵头,国家人口计生委科学技术研究所、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中国生殖健康产业协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扩大国家免费孕前优生项目试点工作。认真总结首批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经验,启动第二批试点项目。普及优生科学知识,强化培训督导,确保科学规范组织实施,提高孕前优生人群覆盖率。以孕前预防为重点加强出生缺陷基础研究和关键技术研究,探索降低出生缺陷发生风险的有效措施。做好技术规范,切实做好出生缺陷一级预防。(科学技术服务司、财务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全面实现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继续推进服务站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强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药具发放、人员培训、信息咨询、优生指导、随访服务、生殖保健等八项服务职能,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启动“科技服务信息化工程”,加速实现科技管理服务信息化,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能,为群众提供更加快捷、优质的服务。(财务司、科学技术服务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四)继续推进计划生育优质服务提质提速。做好优质服务先进单位创建活动,加强分类指导,实施动态管理,推动创新发展。继续打造优质服务示范站,组织开展“科技大练兵”活动,实施“六千人才工程”和“拔尖人才计划”,加快技术骨干培养速度。认真做好再生育全程服务行动总结评估。推进避孕药具不良反应监测试点工作,加强监测数据的汇总分析。加强对《计划生育避孕药具政府采购目录(2009年版)》产品使用情况督导。(科学技术服务司、人事司、国家人口计生委药具管理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切实加强人口文化建设,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

(十五)继续推进宣传教育工作创新。围绕实施“十二五”规划和全面做好人口工作的中心任务,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十七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突出建设人口均衡型社会的主题,坚持正面宣传、系统策划,做好新闻宣传、社会倡导和对外宣传,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和积极有利的社会氛围。以新闻宣传为突破口,调动系统内外各种宣传资源,形成人口计生宣传合力。加强与中央主要新闻媒体和新闻网站的沟通合作,积极策划开展阶段性重点宣传活动。进一步加强舆情监测,及时研判、有效调控。加强培训,提高新闻发言人和网络通讯员的舆论引导能力。做好党政领导干部人口理论教育工作。(宣传教育司牵头,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六)做好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工作。深入开展关爱女孩行动,促进婚育观念转变。认真落实综合治理“五项措施”。加强部门协调和重点地区区域协作,协调相关部门,加大相关立法和依法打击“两非”行为的力度。总结推广通过修订村规民约、切实保障计生女儿户、女童和妇女合法权益的成功经验,在相关惠民政策中体现对女孩家庭的照顾和倾斜,推动各部门、各地制定促进社会性别平等、综合治理出生人口性别比偏高问题的社会政策法规。将“十二五”时期降低出生人口性别比的任务分解到各省(区、市),争取在2010年的基础上再有所下降。(宣传教育司牵头,政策法规司、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七)开展新型家庭人口文化建设。全面做好第四阶段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利用多种宣传手段,以“提高家庭发展能力”为主题,提供优质的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适应群众多样化的公共文化需求,打造家庭人口文化系列宣传品。继续加强“新家庭文化屋”工程建设。全面实施新农村新家庭计划。继续加大对西藏及四省藏区的宣传倡导力度和人员培训工作。启动有关儿童早期发展项目的试点,认真组织实施青少年健康人格工程。(宣传教育司、人事司牵头,中国人口宣传教育中心、中国人口报社、中国人口出版社、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人口文化发展中心、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等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全国“一盘棋”机制,探索人口迁移分布管理有效途径

(十八)推动实现全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一盘棋”。进一步加强省内基础工作,完善区域协作机制,坚持强基础、补短板、破难点,推动实现全国“一盘棋”目标。进一步加强省内基础工作,完善政策法规,推进部门综合治理。切实提升网络化协作水平,实现各省(区、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系统与国家流动人口子系统的对接,力争省际间协查信息反馈率达到80%以上。完善区域协作制度,建立健全层级监管体系,落实双向服务管理责任,力争各项服务管理绩效指标达到85%以上。加强对边疆、少数民族和流动人口集中地区的工作指导和能力建设,举办新疆、藏区和基层干部培训班。(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牵头,发展规划与信息司、人事司、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九)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体制创新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继续深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试点工作,发挥试点城市体制创新的示范带动作用。推动现居住地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纳入本地民生建设内容。开展《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条例》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推进流动人口服务维权。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建设,增强流动人口自我服务和管理能力,开展“爱在流动”大型公益行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财务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加强人口流动迁移政策和人口分布管理创新实践探索。深化人口迁移分布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研究,构建引导人口有序迁移、合理分布的政策框架和指标体系,在不同类型主体功能区建立人口分布管理创新示范区,探索城镇化进程中人口分布管理创新的有效途径。召开流动人口社会融合国际研讨会。(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国际合作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一)全面提升全员流动人口统计监测水平。建立全员流动人口季报制度,调整优化流动人口统计报表,不断提升流动人口统计工作水平。完善流动人口生存发展状况动态监测网络,启动边境、少数民族和生态脆弱地区人口分布的动态监测试点,加强人口迁移分布决策支撑平台建设。稳步推进婚育证明电子化改革。(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司、发展规划与信息司、中国人口与发展研究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推进依法行政和基层群众自治工作,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二十二)继续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体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工作。启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改前期研究论证工作,抓紧做好《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修订完善,开展禁止“两非”行为行政立法有关研究论证工作。指导各地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修改工作。根据2010年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继续做好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修改工作。(政策法规司负责)

(二十三)全面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研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系统基层依法行政工作规范和指南》,规范行政执法,完善层级监督,研究制定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加大对重大案件的督办力度。巩固基层文明执法专项活动的成果,开展专项检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突出的乱收费乱罚款等问题,开展基层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推动建立依法行政长效机制。推进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人口计生部门各内设机构行政执法的职责和任务。探索改进执法方式,加强依法行政工作信息化建设。做好“六五”普法宣传工作,制定国家人口计生委“六五”普法规划。(政策法规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发展规划与信息司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四)大力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及诚信计生工作。扎实开展人口计生基层群众自治“万村(居)示范”活动,宣传推广示范村居的典型经验,开展第二批示范村(居)的评选工作。以指导修订村规民约为抓手,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工作。指导各地因地制宜,全面推进诚信计生工作。组织开展部分省市“诚信计生”的检查评估工作。充分发挥计划生育协会、人口福利基金会等群众团体和社会组织的优势,进一步完善群众工作机制。(政策法规司、办公厅、人事司、中国计划生育协会、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五)认真做好信访工作。总结推广全国人口计生信访工作长效机制建设的好做法、好经验。进一步加大信访案件督查、督办力度,重点治理重信重访和缠访、闹访问题。举办各省(区、市)人口计生委信访干部培训班。进一步完善12356“阳光计生”服务热线工作。(办公厅、政策法规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财政投入保障机制

(二十六)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和财政投入保障机制建设。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部署实施“十二五”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体系建设规划。按照“财政为主,稳定增长,分类保障,分级负担,城乡统筹”的原则,进一步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投入保障机制。(财务司牵头)

(二十七)进一步加强财务资产管理与审计工作。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继续深入推进治理“小金库”长效机制建设。修订完善财务制度,科学编制项目预算,严格执行预算,落实精细化管理措施,提高资金使用效率。规范内部审计工作,加强对项目预算资金的专项审计。进一步开展业务培训,提高财务人员的业务技能和理财水平。(财务司负责)

九、大力推进“强基提质”工程,加强队伍职业化建设

(二十八)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认真贯彻落实《国家人口计生委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10—2020年)》(国人口党组[2010]69号),进一步完善选人用人机制,制定规范的操作程序。继续认真抓好直属机关各单位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和作风建设。加强青年干部的培养和交流,继续配合中央组织部做好选派干部到西部和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西藏、国家信访局挂职锻炼工作,有计划地选派干部到有关省(区、市)挂职锻炼。继续推进公务员职业发展体系和业绩记录工作,健全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做好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换届工作。(人事司牵头,机关党委、驻委纪检组监察局、中国人口文化促进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十九)加大干部培训教育力度。制定出台贯彻《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10〕18号)的实施意见。加强软硬件设施建设,积极推动利用网络平台开展远程教育,继续大规模举办人口计生系统各类重点培训班,提高培训能力和培训水平,实行培训班计划审批管理。加强人口计生领军人才培养,扎实做好人口计生工作人员的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业培训、更新知识培训,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大力推进在职学历教育。认真做好司局级领导干部自主选学试点工作。(人事司牵头,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中国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训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职业化建设。组织修改培训教材,继续举行生殖健康咨询师全国统考。建立一批职业化培训教育基地,加强人口社工人才队伍建设。认真组织好中华人口奖、全国人口计生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的评选表彰工作。(人事司牵头,国家人口计生委培训交流中心、国家人口计生委南京人口国际培训中心、中国生殖健康家庭保健培训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一)进一步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公共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大力实施“强基提质”工程,继续推进县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管理机制改革。实施人口计生服务机构绩效工资改革,强化八项职能,提高服务水平。推动建立人口与家庭公共服务示范中心,开展“强基提质”工程学术研讨和调查研究等活动。(人事司、科学技术服务司、办公厅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积极参与人口与发展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不断提升负责任人口大国的良好形象

(三十二)增强在人口与发展相关领域的国际影响力。认真做好出席国际会议等多边和双边活动,做好重要外宾的访华接待,积极参与国际人口领域重点和热点问题的对话和讨论。筹备并组织好中国—东盟人口与发展论坛、中印人口战略对话等国际研讨会议。深入推动人口领域南南、南北南合作,继续办好人口领域援外培训班。积极推动中国生殖健康产品进入国际市场。围绕“十二五”规划和政策完善,做好对外宣传工作,加强国外人口动态研究和国际舆情跟踪。(国际合作司牵头)

(三十三)发挥国际合作项目的示范作用。组织实施中国/联合国人口基金第七周期项目和中日技术合作新一轮家庭保健项目。执行好其他国际合作项目活动。发挥国际合作项目在促进人口和计划生育综合改革、推动国内工作中的前瞻性、探索性和示范性作用。高质量做好国外培训工作。(国际合作司牵头,委机关各单位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深入开展创先争优活动,全面加强反腐倡廉工作

 (三十四)大力开展“五型机关”建设。落实创建活动安排,将“创先争优”与业务工作和其他党建任务有机结合,组织开展主题实践活动。组织直属机关各级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学习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党和国家机关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积极推进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内情况通报制度。组织纪念建党90周年和国家人口计生委成立30周年系列活动,评选表彰一批先进基层党组织和优秀共产党员。(机关党委、人事司、驻委纪检组监察局、办公厅、国家人口计生委机关服务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十五)全面推进人口计生系统作风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及时传达贯彻十七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精神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政准则》。深入开展政治纪律教育和党风廉政教育,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和监督。全面推行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及行政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认真落实基层党务公开。严格落实厉行节约的各项要求,深入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巡视工作,做好调研和检查,重点开展对直属单位的巡视。加强作风建设,深化“阳光计生行动”,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强化监督检查,针对实际做好专项治理工作,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驻委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办公厅、巡视组按职责分工负责)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2011年2月15日印发